高雄市體育會划船委員會組織章程
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划船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第 二 條:本會隸屬於高雄市體育會。 第 三 條:本會會址暫設於高雄市鳳山區南京路 245 巷 14 號。 第 四 條:本會以推行全民體育,發展 划船運動 、 提昇划船水準 及野外具有冒險挑戰之休閒運動,增進國民身心健康,達成強種強國及培養團隊精神 為宗旨。 |
第 二 章 任 務 第 五 條:本會任務如左: (一) 鼓勵男女老幼參與划船及野外具有冒險挑戰之休閒運動,推行全 民 運動。 (二) 推動 台灣山林與水域環境之探勘及記錄 。 (三) 策劃划船訓練、研習、團體挑戰賽等活動。 (四) 透過戶外休閒旅遊方式,推展生活領域維護大自然生態環境協助政府推行相關法令,服務社會大眾,協助生態保育團體 ( 如野鳥協會 ) 之巡察保育活動,協助各學術團體進行水文、環境資訊與生態保育調查研究活動。 |
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六 條:凡贊同本會宗旨,遵守公章規定,而合於左列資格者,由本會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, 經本會委員會審查通過,得為本會會員及顧問。 (一) 基本會員:不分國籍、性別。凡年滿十二歲,志願參加划船及野外具有冒險挑戰之休閒運動,並繳納會費者。 (二) 顧問:對本會會務活動熱心贊助者,由本會函報縣體育會頒發顧問證書。 第 七 條: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經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,撤銷其會員資格。 (一) 違反國策之言論行動及民族利益者。 (二) 受刑事處分者。 (三) 不遵守本會會章及危害本會權益、體制、會譽者。 (四) 未按規定繳納會費,不參加活動達一年者。 第 八 條:本會基本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左: (一) 發言權及表決權。 (二) 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。 (三) 其他應享之權益。 第 九 條: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: (一) 遵守本會規章及決議。 (二) 按時繳納各種會費。 (三) 維護本會宗旨及榮譽。 (四)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。 |
第 四 章 組 織 第 十 條:本會設委員會,由會員大會選出,委員十二人組織之,並以得票之次多數三人為候補 委員,遇有委員出缺時,依次遞補。 第 十一條:本委員會設常務委員三人,分別由全體委員中推選之,並由常務委員互選一人為主 委,其餘二人為副主委,經報請體育會理事長聘任之。 第 十二條:本會主委、副主委、委員,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 第 十三條:本會得設顧問若干人。 第 十四條: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,由體育會理事長推聘,經委員會之決議,聘任之。 第 十五條:本會總幹事下設副總幹事二人,行政、活動、財務、訓練、公共關係、文宣、維護等組,各組置組長一人,由總幹事提請主委聘任之。 第 十六條:本會各組得視業務情況需要,設置幹事若干人,由各組組長提請委員會通過聘任之。 |
第 五 章 職 權 第 十七條: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 (一) 決定本會宗旨、方針。 (二) 選舉及罷免委員。 (三)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。 (四) 審議委員之會務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 (五) 其他有關本會事項之決定。 第 十八條:本會委員會之職權如左: (一)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。 (二) 依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廣會務。 (三) 審查會員資格及會籍之管理。 (四) 召開會員大會。 (五) 聘請顧問。 (六) 核定年度工作計劃。 (七) 其他有關事項。 (八) 監察會員履行本會章程事項。 (九) 本會預決算及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。 (十) 本會會員獎懲之審核事項。 (十一) 其他有關本會之監察事項。 第 十九條:本會工作人員之職權如左: (一) 主 委:負責總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 (二) 副主委:協助會長辦理會務,如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代理之。 (三) 總幹事:負責全盤計劃、執行、督導及交辦事項之處理。 1. 行 政 組:負責文書處理、發文作業、資料建檔管理及連絡作業。 2. 活 動 組:負責遊藝、旅行、體育活動及划船運動比賽事宜。 3. 財 務 組:負責經費之收支、登帳及編製報表事宜。 4. 訓 練 組:負責研習競賽規則及訓練方法培訓教練人才及選手訓練事宜。 5. 競 賽 組:負責執行競賽時選手之相關事宜。 6. 裁 判 組:研習競賽規則培訓裁判人員競賽時執行裁判任務。 7. 文 宣 組:負責活動或競賽對外宣傳及壁報製圖之規劃。 8. 公共關係組:負責建立媒體、廠商及相關單位之關係,比賽活動時接待貴賓及媒體。 9. 維 護 組:負責器材之租借、保管等清潔維護事宜。 |
第 六 章 會 議 第 二十條: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主委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第二十一條:本會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以主委為召集人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|
第 七 章 經 費 第二十二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 (一) 會員入會費新會員伍百元,常年費壹仟元。 (二) 國內外公私立團體及個人之自由捐助。 (三) 基金之孳息。 (四) 其他收入。 第二十三條:本會經費收支帳目,每三個月提經委員審查通過後核銷,並於會員大會提出報告。 第二十四條:本會解散時,剩餘財務全數捐贈地方政府充作公益事業,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 人。 |
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:本會委員會得訂定辦事細則,提前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其規定與本章程抵觸者,該 規定無效。 第二十六條: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宜,由委員會或會員三分之二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。 第二十七條: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呈報主管官署核准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