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體育會划船委員會組織章程

第 一 章 總 則
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划船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:本會隸屬於高雄市體育會。
第 三 條:本會會址暫設於高雄市鳳山區南京路 245 巷 14 號。
第 四 條:本會以推行全民體育,發展 划船運動 、 提昇划船水準 及野外具有冒險挑戰之休閒運動,增進國民身心健康,達成強種強國及培養團隊精神 為宗旨。
第 二 章 任 務
第 五 條:本會任務如左:
(一) 鼓勵男女老幼參與划船及野外具有冒險挑戰之休閒運動,推行全 民 運動。
(二) 推動 台灣山林與水域環境之探勘及記錄 。
(三) 策劃划船訓練、研習、團體挑戰賽等活動。
(四) 透過戶外休閒旅遊方式,推展生活領域維護大自然生態環境協助政府推行相關法令,服務社會大眾,協助生態保育團體 ( 如野鳥協會 ) 之巡察保育活動,協助各學術團體進行水文、環境資訊與生態保育調查研究活動。
第 三 章 會 員
第 六 條:凡贊同本會宗旨,遵守公章規定,而合於左列資格者,由本會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,
       經本會委員會審查通過,得為本會會員及顧問。
(一) 基本會員:不分國籍、性別。凡年滿十二歲,志願參加划船及野外具有冒險挑戰之休閒運動,並繳納會費者。
(二) 顧問:對本會會務活動熱心贊助者,由本會函報縣體育會頒發顧問證書。
第 七 條: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經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,撤銷其會員資格。
(一) 違反國策之言論行動及民族利益者。
(二) 受刑事處分者。
(三) 不遵守本會會章及危害本會權益、體制、會譽者。
(四) 未按規定繳納會費,不參加活動達一年者。
第 八 條:本會基本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左:
(一) 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(二) 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。
(三) 其他應享之權益。
第 九 條: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:
(一) 遵守本會規章及決議。
(二) 按時繳納各種會費。
(三) 維護本會宗旨及榮譽。
(四)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。
第 四 章 組 織
第 十 條:本會設委員會,由會員大會選出,委員十二人組織之,並以得票之次多數三人為候補
       委員,遇有委員出缺時,依次遞補。
第 十一條:本委員會設常務委員三人,分別由全體委員中推選之,並由常務委員互選一人為主
       委,其餘二人為副主委,經報請體育會理事長聘任之。
第 十二條:本會主委、副主委、委員,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 十三條:本會得設顧問若干人。
第 十四條: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,由體育會理事長推聘,經委員會之決議,聘任之。
第 十五條:本會總幹事下設副總幹事二人,行政、活動、財務、訓練、公共關係、文宣、維護等組,各組置組長一人,由總幹事提請主委聘任之。
第 十六條:本會各組得視業務情況需要,設置幹事若干人,由各組組長提請委員會通過聘任之。

第 五 章 職 權
第 十七條: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(一) 決定本會宗旨、方針。
(二) 選舉及罷免委員。
(三)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(四) 審議委員之會務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
(五) 其他有關本會事項之決定。
第 十八條:本會委員會之職權如左:
(一)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。
(二) 依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廣會務。
(三) 審查會員資格及會籍之管理。
(四) 召開會員大會。
(五) 聘請顧問。
(六) 核定年度工作計劃。
(七) 其他有關事項。
(八) 監察會員履行本會章程事項。
(九) 本會預決算及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。
(十) 本會會員獎懲之審核事項。
(十一) 其他有關本會之監察事項。
第 十九條:本會工作人員之職權如左:
(一) 主 委:負責總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(二) 副主委:協助會長辦理會務,如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代理之。
(三) 總幹事:負責全盤計劃、執行、督導及交辦事項之處理。
1. 行 政 組:負責文書處理、發文作業、資料建檔管理及連絡作業。
2. 活 動 組:負責遊藝、旅行、體育活動及划船運動比賽事宜。
3. 財 務 組:負責經費之收支、登帳及編製報表事宜。
4. 訓 練 組:負責研習競賽規則及訓練方法培訓教練人才及選手訓練事宜。
5. 競 賽 組:負責執行競賽時選手之相關事宜。
6. 裁 判 組:研習競賽規則培訓裁判人員競賽時執行裁判任務。
7. 文 宣 組:負責活動或競賽對外宣傳及壁報製圖之規劃。
8. 公共關係組:負責建立媒體、廠商及相關單位之關係,比賽活動時接待貴賓及媒體。
9. 維 護 組:負責器材之租借、保管等清潔維護事宜。
第 六 章 會 議
第 二十條: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主委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二十一條:本會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以主委為召集人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 七 章 經 費
第二十二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(一) 會員入會費新會員伍百元,常年費壹仟元。
(二) 國內外公私立團體及個人之自由捐助。
(三) 基金之孳息。
(四) 其他收入。
第二十三條:本會經費收支帳目,每三個月提經委員審查通過後核銷,並於會員大會提出報告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解散時,剩餘財務全數捐贈地方政府充作公益事業,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
       人。

第八章   附    則
第二十五條:本會委員會得訂定辦事細則,提前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其規定與本章程抵觸者,該
       規定無效。
第二十六條: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宜,由委員會或會員三分之二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。
第二十七條: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呈報主管官署核准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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